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市场主体登记!龙港市辰心会计事务所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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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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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龙港市辰心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系一家中介机构,主要从事代理记账服务兼代办营业执照企业年报等。2024年6月底,龙港市辰心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接到温州市至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办设立登记业务,并在代办过程中提交了龙港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经核实,龙港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内载明的地址龙港市文昌街某某号二楼属虚假地址。该中介机构以上述虚假住所材料通过浙里办向登记机关代为申请提交,于2024年7月10日取得了温州市至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营业执照),收取代办费用260元。当事人温州市至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住所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温州市至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处理如下: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龙港市辰心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2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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