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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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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告罗小林、罗中赤两位“法学泰斗”提出的《民事诉讼代理资格异议书》,堪称“逻辑鬼才”的巅峰之作,令人不禁怀疑二位是否在村口电线杆上自学了《民事诉讼法》,抑或是从地摊上淘来了《如何用胡搅蛮缠拖延官司》的秘籍?现针对其“高见”逐一驳斥,以免法院被这番“学术创新”带偏了方向。  

一、关于“短期聘用合同不算劳动关系”的惊天发现
被告声称林元意的6个月聘用合同不符合“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仿佛劳动合同法在二位眼中是按“年资论英雄”的封建科举制。按此神逻辑,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季节工通通不配拥有诉讼代理权,建议被告立即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法律,毕竟他们的“法学造诣”显然比立法者更胜一筹。  

至于社保、工资凭证的“灵魂拷问”,被告莫非是原告公司的会计?还是税务局派来的卧底?法院何时成了查社保的经办机构?若按此标准,贵方是否也该先自证一下今日早饭吃了什么,以免“代理资格”因营养不良而存疑?  

二、关于“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算数”的独创理论
被告坚称法定代表人罗宏杰的授权是“个人行为”,需全村老少集体举手通过才算数。照此说来,以后法院传票是不是也得先开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签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干脆改成“村民联名盖章区”,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更幽默的是,被告似乎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含义有着独到见解——在他们看来,这个“代表”大概只是个摆设,签字前得先挨家挨户求签名,集齐“全村福卡”才能生效。建议被告顺带质疑一下《公司法》,毕竟全世界只有他们发现了“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这一旷世漏洞。  

三、关于“程序公正性”的薛定谔式担忧
被告口口声声担忧“程序公正”,却对自身“用废话拖延诉讼”的行为视而不见。若真讲究程序,何不先问问自己提交的异议书是否经过家族祠堂的公证?是否附上了族谱证明签字人真是罗小林、罗中赤本人?毕竟,按二位的标准,空口无凭嘛!  

结语
综上,被告的异议不过是一场“为异议而异议”的闹剧,既无法律依据,又无逻辑支撑,唯一的作用大概是消耗法院的纸张和人类的耐心。若此类“花式找茬”能被采纳,建议今后民事诉讼直接改为“谁更会胡扯谁赢”大赛,省得浪费司法资源。  

望法院明鉴,速裁速决,以免被告再接再厉,下次以“原告律师星座不吉”为由再提异议。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林元意  
2025年 7 月 1 日

(林元意微信号 13858713119)


异议书原文:

民事诉讼代理资格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 罗小林、罗中赤)
被异议人: 原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公关部经理林元意)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审查被异议人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裁定其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事实与理由1.被异议人凭短期聘用合同( 期限6个月) 主张代理资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要求的“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之实质要件。2.原告未提供被异议人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劳动关系持续稳定的证据,无法认定其属于原告单位工作人员。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人代理资格存在重大瑕疵,可能损害诉讼程序公正性。
此外, 原告的授权委托书里面仅仅是罗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罗宏杰的签字。缺少罗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讨论同意委托的证明,因此,此行为属于罗宏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原告罗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授权委托行为,个人授权委托行为无效。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告一罗小林
被告二罗中赤
2025 年6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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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
Mat10- 发表于 11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曠世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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