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4日晚,吴某和朋友林某在苍南县灵溪镇一家酒吧喝酒。第二日凌晨,醉得不省人事的吴某被林某扶上了车后座,随后,林某雇佣了在酒吧外等待生意的代驾钟某,让其驾驶车辆送二人前往平阳县水头镇某酒店,代驾费用为150元。
到达目的地后,钟某向林某索要代驾费。林某因身上没钱,且车辆是吴某的,他便想叫醒吴某让其支付费用。但林某唤了几声也未能唤醒吴某,于是他用手拍了几下吴某的脸。吴某被拍醒后顿时火大,一脚踢向林某,所幸林某反应及时并及时避开。这时,钟某上前索要代驾费用,吴某又一脚踢向钟某左胸腹部,钟某顿时痛得蹲在地上紧捂着腹部,林某见状赶紧将吴某拉开。
之后,钟某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侧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