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处罚还屡教不改!平阳一男子被采取强制措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4-17 04: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阅读: 2625 评论: 0

4月14日,平阳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采取强制措施。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温州地区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041740kfe88e488xjhszzc.jpeg

高空航拍周边整体情况及人员居住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对近十年来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窝点及违法处理过人员进行“回头看”,发现曾因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人员洪某某仍有非法销售、存储危险化学品油墨的可疑,并将危险化学品油墨非法储存在鳌江镇某仓库。


       3月24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仓库为普通的砖木结构,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仓库四周均为民房。在仓库内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油墨280桶,并予以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到安全地带。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非法储存点100米范围内住户200余户,常驻人员300余人,属于人员密集居住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及其严重。

041740w1q794lcu5ueg59e.jpeg

       经调查,该批油墨属于洪某某(男,53岁,鳌江人)所有,其长期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并以“打游击式”将油墨储存在鳌江镇印务城周边民房及简易仓库,且洪某某分别于2013年、2015年因类似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油墨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罚款,属于屡教不改。


       随后,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公安局积极对接,对洪某某予以立案侦查,县公安局于4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阳县传媒中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